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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08号

关于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杭萧钢构,A 股证券代码:600477;

姚剑峰,时任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或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提到公司作为联合体项目成员,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中标箭元中大型液体运载火箭总装总测及回收复用基地(一期)工程总承包项目。签约合同价约为2.53亿元,公司涉及工程部分的合同价约为6931.88万元。该信息发布后,引发市场关注,截至

2026年1月13日,公司股价已经多次连续涨停并2次触及股价异常波动。

经监管督促,公司于1月8日提交披露《关于项目中标事1项的说明公告》称,根据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公司主

要负责相关工程项目生产车间厂房钢结构材料采购、制作及安装

等相关施工工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的日常经营行为,涉及的合同金额较小,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到1%,对公司全年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当前“商业航天”属于市场较为关注的热点概念,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发布相关信息,尤其应当注意审慎、准确、客观,并充分揭示不确定性风险,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 E 互动平台回复内容未能准确反映公司项目中标的具体实施工作,也未就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合同履约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充分提示风险,经监管督促才披露公告予以说明,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1.1条、第7.5.3条、

第7.5.4条等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姚剑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姚剑峰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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