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
理财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包含前述品种的私募投资类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1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以自有闲置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募集资金不得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
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
第二章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2议;
(三)委托理财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经营
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业务的投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管理,并签署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预审和评审的组织、审批
程序的履行、项目实施的管理和风险的监控等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本制度中的审批与决策的相关要求审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
及委托理财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情况,以
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3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信息的对外披露。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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