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3—4页
三、附件………………………………………………………………第5—8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5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6页
(三)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7-8页关于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2-359号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千金药业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千金药业公司2025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千金药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千金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第1页共8页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千金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2页共8页关于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5年度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方式购买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湘江药业)28.92%的股权及湖南千
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协力药业)68.0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按照本公司与股权转让方签订的《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国投)及淮安市
列邦康泰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千金湘江药业合计28.92%的股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株
洲国投及黄阳等21名自然人持有千金协力药业合计68.00%的股权。上述交易已经本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关于同意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2002号)。
根据千金湘江药业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株洲国投及淮安市列邦康泰化工有限公司已将所持的千金湘江药业公司28.92%股权已交割至本公司。
千金协力药业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资产过户事宜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株洲国投及黄阳等21名自然人持有千金协力药业合计68.00%的股权已交割至本公司。
二、业绩承诺情况根据本公司与千金湘江药业和千金协力药业原股东株洲国投签订的《盈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及《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千金湘江药业和千金协力药业原股东株洲国投承诺千金湘江药业2025年、2026年、202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457.16万元、10716.51
万元、10999.29万元,累计利润不低于32172.96万元,千金协力药业2025年、2026年、
第3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2-35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
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5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2-35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6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2-35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刘利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7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2-35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刘灵珊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