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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481证券简称:双良节能编号:2026-017

转债代码:110095转债简称:双良转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2月28日、2026年3月14日披露了《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和《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集团”)予以立案,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及双良集团于2026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6]1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双良集团有限公司、杨力康、陆洁: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节能或公司)、双良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双良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双良节能上市以来,双良集团系双良节能的控股股东。

2026年2月12日13时02分,“双良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双良节能再获海外订单,助力商业航天太空探索》的文章;13时25分,“双良节能”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同标题及内容的文章。上述文章称,双良节能先后获得3个海外订单,共计 12 台高效换热器设备,将用于 Space X 星舰发射基地扩建配套的第 1 页 共 3 页燃料生产系统,这是继前期合作后,该产品再度应用于 Space X 星舰发射基地,充分印证了海外客户对双良节能产品可靠性的高度信任。因内部信息传递原因,上述文章未能按计划和惯例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布。

2026年2月12日13时05分,双良节能股价开始快速上升,13时26分双

良节能股价涨停。

2026年2月12日17时20分,双良节能发布《关于海外订单的说明公告》,

披露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所涉3项订单金额合计约为1392.30万元,占公司

202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0.11%,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公司

未直接与 Space X 发生合作,为项目非独家间接供应商;公司相关订单的获取受商业航天项目建设及扩产规划的影响较大,未来订单的获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026年2月13日,双良节能股价开盘即跌停。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通讯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及双良节能业务拓展、客户关系、产品应用领域等经营信息,且商业航天为近期市场热点,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公司未准确、完整表述订单金额及占比较小、双良节能系 Space X 非独家间接供应商、相关业务为偶发性业

务等重要情况,导致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存在误导性,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双良节能董事会秘书杨力康,负责组

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勤勉尽责审核涉及市场热点的文章,为双良节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双良集团作为双良节能的控股股东,组织安排双良节能实施上述信息发布,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双良集团品牌与公共关系部总经理陆洁,在明知商业航天为当时市场热点,文章内容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仍策划、安排

第2页共3页发布具有误导性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为双良集团组织、指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杨力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双良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四、对陆洁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一切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请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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