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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力: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密信息脱密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7 查看全文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涉密信息脱密披露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密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是指公司信息披露业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涉密信息披露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五)信息披露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

(六)信息披露涉及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涉密信息脱密披露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信息披露强制要求涉及的涉密信息,公司应当对相关涉密信息

进行脱密处理后,予以公开披露;

(三)信息披露强制要求涉及的涉密信息,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

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豁免程序。

第五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

脱密处理或者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以保密为由规避依法应当予以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除政府或有关单位已经对公众公开的信息外,公司信息披

露过程中引用其他军工企事业单位涉密数据的,必须事先经过被引用方同—2—意。

第二章涉密信息脱密披露工作机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涉密信息脱密后的披露事项,包

括建立规章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编制向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豁免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及向证券监管部门递交涉密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内容等,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协助董事会秘书承担相关的具体组织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涉密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承担涉密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公司涉密信息的内部审核及披露工作程序:

(一)业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同时业务部门应填写《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经保密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二)业务部门将保密审核后的拟披露信息及审批表提交给证券事务

—3—部;

(三)证券事务部按照信息披露程序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涉密信息在脱密前及脱密过程中,仍需照有关规定实施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拟披露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定。

第三章涉密信息脱密方式

第十二条对于涉密信息或者可以间接推断出国家秘密的敏感信息,公司对外披露前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涉密的公司运营信息,其脱密方式具体如下:

(一)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打包披露汇总金额,不得披露收入所对应的具体产品和服务,以及各自收入等内容;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利润构成等情况时,应以包含在相关业务板块中的方式进行披露,不得将军品信息单独列举。

(二)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产品或服务重大变化或者调整时,不可

表述产品及或服务的具体信息,应采用替代名称予以表述。

(三)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供应商和客户情况时,应将供应商或客— 4 —户的情况汇总表述(如“公司向前 5 名供应商采购金额为 XXX 万元,占公司采购金额比例的百分之 XX,公司向前 5 名客户销售金额为 XXX 万元,占公司销售收入比例为百分之 XX”等)。

(四)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发展战略、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

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情况时,应进行定性概括描述。

(五)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信息时,对关联交易方及合同主体的介绍应限于已正式对外公开的信息(如营业执照载明的信息等);关联交易金额应采用汇总披露方式,关联交易内容、合同内容应汇总为概括性的名称(如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零部件加工等)。

(六)公司军工军贸订单应与相关民品业务订单汇总披露,说明军工

军贸合同金额所占比例时,应采取概括性的方式进行描述。

(七)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投资项目相关情况时,不得详细描述其

建设目标(或生产纲领);对于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及投资期预测,应采取将多个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及投资期预测进行汇总的方式披露。

(八)披露公司与军品有关的资金运用情况时,不得表述具体项目名

称和资金的具体运用方向,应采用替代名称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

(九)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历时,不得描述前述人员与军品秘密相关的经历。

(十)披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等重要

军工资质证书时,不得描述其具体内容。

(十一)凡拟披露的其他信息属于涉密信息的,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

—5—的原则并参考上述处理方式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决定涉密的会计报表附注是否披露以及披露的详尽程度。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会计报表附注没有强制要求的,原则上不予披露。

会计报表附注中特定项目的披露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政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特定事项向军工企业下发的

政策文件,凡涉密文件未对外公布或者明确要求不得对外公布的,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二)应收应付款项:涉及军品交易或事项的军方、军工企业名称及

对应金额,不得单项逐一列举。

(三)存货:对于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二级及二级以下科目,详细信息原则上不得披露;但若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的,应披露存货的内容及构成。

(四)固定资产: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应采取代称和汇总方式披露,不得单项逐一列举。

(五)在建工程:军品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名称、金额,应采取技

术脱密后,以代称和汇总金额披露。

(六)专项应付款:与军工产品科研生产有关的科研试制费等,应采

取汇总披露方式,其项目明细不得披露。

—6—(七)预提费用(其他非流动负债):涉及军品技术服务费等,应采取汇总披露方式,其明细科目不得披露。

(八)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主营业务利润:涉及军品业务

的名称应概括性模糊披露,但应披露具体对应金额的信息。

(九)补贴收入(政府补助):除国家对社会公开政策涉及的补贴收入外,国防科技工业相关补贴收入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汇总披露。

(十)关联交易:与军品相关的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金额应进行脱密处理,明细不得逐项细分披露,交易金额应汇总披露。

(十一)会计报表附注中其他涉及军品的信息应比照以上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指标一般仅限于根据允许披露的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股票价格、普通股股份总数等外部正式公开信息可直接得出的指标。

第十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企业风险、能力等相关分析信息中,不得对军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分析,不得同时对企业整体和民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

等进行定量分析;公司可以单独对民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分析。

—7—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委托符合国家国防科工局《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安全保密条件、并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从事涉密信息业务。

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和土地评估机构、精算机构及工程评估等单位。

中介机构的具体承办人员应具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可的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证书,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公司选择中介机构,应当对相关单位及具体承办人员的安全保密条件及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委托其从事涉密信息业务。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保密工作要求,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责任。

公司与中介机构所签订的保密协议、涉密信息载体登记表等文件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协议的规定,督促中介机构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规定,通过审阅脱密后文件、利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采取替代性措施等方—8—式,完成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公司及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将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防科

技工业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如遇相关规定修改、更新的,应从其新的规定并相应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9—附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内部登记审批表登记时间登记人员登记部门脱密处理的信息脱密处理的原因和依据脱密处理方式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意见保密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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