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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9-27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5)-02-111

敬启者:

受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中国动力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本所已于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23日分别出具了嘉源(2025)-02-03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嘉源(2025)-02-04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起至终止本次

重组事项披露之日止,即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如下保证:(1)其所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所提供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若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2)其提供的有关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本所律师对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人员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中国动力股票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中国动力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主体提交的《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起至终止本次重组事项披露之日止,即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

二、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中国动力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然人不存在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机构买卖中国动力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情况如下:

买卖时间 账户性质 累计买入 (股) 累计卖出 (股)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2025/04/30-2025/09/12 自营账户 1,338,600 1,636,629 11,900

2025/04/30-2025/09/12 资管账户 41,100 0 41,100

中信建投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中信建投证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中信建投证券买卖中国动力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中信建投证券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

他途径违规买卖中国动力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涉及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三、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自查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经办律师:黄

王秀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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