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7月修订)目录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2 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9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10 第五章内部信息报告的职责划分...........................12 第六章保密义务.........................................14 第七章责任追究.........................................15 第八章附则.............................................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的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证券事务部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 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本制度“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重大信息 1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 第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 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部门,并指定公司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联络工作。 如信息报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第十条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涉及的信息,包括: 2(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四)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债权、财产、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3第十二条公司、各分、子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三条公司、各分、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4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五条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按上述标准执行,均需及时报告,且需通过公司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各分、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累计金额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 (五)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5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报告内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仲裁事项的提起和受理; (二)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6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项: (一)公司、各分、子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二)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可能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六)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7(七)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八)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一)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标准适用。 第二十条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 8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 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以书 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主体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二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9第二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不再具有上市公司 大股东身份的(指减持至5%以下),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 第三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10第三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相关信息: (一)公司下属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下属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信息时。 第三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所涉及事 项的进展情况: (一)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该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11(一)发生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 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审批的意见、决定、决议等。 第三十四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应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内部信息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三十六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同时直接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三)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能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均承担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12第三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对获悉的重大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二)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信息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13(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四十一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 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四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四十四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 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14(四)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 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异常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波动。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由公 司董事会对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警告。若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由董事会对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制度所称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15(二)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