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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徐明照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1号)

中国证监会 07-17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859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52694328000 名 称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徐明照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徐明照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1号) 徐明照: 你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母亲王艳清在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期间通过其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17,760.00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17,750.00元。你父亲徐光学在2025年3月期间通过其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00股,成交金额合计4,246.00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00股,成交金额合计4,364.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于2025年7月18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7月8日 【打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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