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0429 第 0217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0429 第 0217 号
致: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
软件园 7 号楼信威大厦一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给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公司股东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007 名,均为普通股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7158230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483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已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信威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