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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农化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486证券简称:扬农化工编号:临2022-014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以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覃衡德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刊登于2022年5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22-016号)。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为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和沈阳科创化学品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单笔不超过4亿元、

三家公司年度发生总额合计不超过12亿元,余额合计不超过12亿元的保证担保,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与担保相关的文件,授权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我们认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

限公司和沈阳科创化学品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合理的,有利于降低子公司的融资成本,提高子公司的自身发展能力。公司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风险是可控的;担保发生额和担保余额在《公1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以内,担保是合规的;该事

项在董事会表决的程序合法。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优嘉为子公司

宝叶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刊登于2022年5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子公司优嘉为子公司宝叶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2-017号)。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优嘉为子公司宝叶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同意江苏优嘉植保有限公司为南通宝叶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在该余额范围内可循环使用,授权江苏优嘉总经理签署与担保相关的文件,授权期限至2023年

6月30日。

我们认为:江苏优嘉植保有限公司和南通宝叶化工有限公司都是本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江苏优嘉植保有限公司为南通宝叶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是可控的。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担保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担保是合规的。该事项在董事会表决的程序合法。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农化为子公司

作物海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刊登于2022年5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子公司农化为子公司作物海外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2-018号)。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农化为子公司作物海外提供担保的议案》,中化农化有限公司拟为 SinochemInternational Crop Care (Overseas) Pte. Ltd.(以下简称“作物海外”)向

供应商采购农药产品业务提供单笔不超过3000万美元,余额不超过61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亿元)的担保,在该余额范围内可循环使用,授权中化农化执行董事签署与担保相关的文件,授权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我们认为:中化农化有限公司和作物海外都是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化农化有限公司为作物海外提供担保的风险是可控的。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2过的担保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担保是合规的。该事

项在董事会表决的程序合法。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刊登于2022年5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对外投资公告》(临 2022-019 号)。

5、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覃衡德、吴孝举、Thomas Gray、杨天威、安礼如和康旭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6、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提名李钟华、任永平和李晨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简历(附件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件二)、独立董事提名

人声明(附件三)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附件四)附后。

独立董事对以上5、6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覃衡德、吴

孝举、Thomas Gray、杨天威、安礼如和康旭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李钟华、任永平和李晨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查阅了公司提供的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候选人个人简历资料,我们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就其独立性发表了声明,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刊登于2022年5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2-020号)。

3以上第3、5、6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日

4附件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覃衡德先生,中国公民,1970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1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湖北红旗电缆厂副总会计师,国投原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04年7月加入中化,先后任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务,曾任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农业事业部党委书记、总裁,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先正达集团中国总裁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执行董事,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臻达先净(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孝举先生,中国公民,1976年 6月出生,大学学历,EMBA,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1996年参加工作,历任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证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化作物保护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化农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南通宝叶化工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先正达集团中国副总裁。

Thomas Gray 先生,英国公民,1964 年 4 月出生,有机化学博士。1989 年10月参加工作,1989 年 10月至 1992年 7月任英国帝国化学工业集团(ImperialChemical Industries ICI)工艺技术部化工开发研究员;1992 年 7 月至 1999年 11月于 Zeneca公司先后任工艺技术部化工团队负责人、过程研究部化工团队负责人、制造技术员;1999年11月起加入瑞士先正达,先后于瑞士先正达(及其下属企业)任调试主管、运营经理、全球产品供应链经理、区域运营经理(亚太地区植保业务)、亚太地区植保业务供应负责人、先正达植保全球采购负责人、

全球采购及植保生产负责人;2021年10月至今,任先正达集团原药战略及运营负责人。

杨天威先生,中国公民,1981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税务经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税务部

税务经理,2010年4月至2013年12月任中化股份会计管理部税务副经理,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化勘探财务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任艾默儒德能源公司哥伦比亚公司财务副总监及财务总监,2017年6月至2020

5年4月任中化集团能源事业部财务副总监。现任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

表监事、先正达集团中国企业财务总监。

安礼如先生,中国公民,1969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1991年8月参加工作,曾先后任江苏安邦电化厂技术科技术员,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外经科科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

委书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Adama Agricultural Solutions Ltd.董事兼高级副总裁、安道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安道麦(北京)

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安麦道农药(江苏)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旭芳女士,中国公民,197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1994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电力集团进出口总公司进口业务部项目经理,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发电业务单元公司治理及利益相关者管理主管,壳牌天然气与发电亚太区(新加坡)公司治理及利益相关者管理主管,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发电业务公司治理及利益相关者管理经理、人力资源部组织变革与沟通经理,壳牌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副总监、人力资源总监、副总经理;安东石油技

术服务集团高级副总裁及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经理、美洲区常务副总经理;鄂尔

多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首席人才官;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级副总裁、首

席人才官、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先正达集团中国首席人力资源官,党委委员。

6附件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钟华女士,中国公民,1962年5月出生,博士学历,研究员。1987年7月至1991年3月任化工部感光材料技术开发中心工程师;1991年3月至1996年9月任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副教授、1998年9月至2013年3月任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2013年3月至今担任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丰山集团(603810)和颖泰生物

(833819)独立董事。

任永平先生,中国公民,1963年9月出生,会计学博士研究生,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领军人才班首届学员,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党委书记,2008年8月至2014年9月曾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海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本公司独立董事,光大证券(601788)、日久光电(003015)、锦旅 B

股(900929)、创志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晨先生,中国公民,1969年11月出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正高)。

曾任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人大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审查委员会委员、江苏省人民政

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立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

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南大学、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法

律硕士学位兼职导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南

京仲裁委员会、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7附件三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李钟华、任永平和李晨为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8(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任永平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

会计学专业教授、会计专业博士学位等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八日

9附件四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钟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10(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钟华

二○二二年五月八日

11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任永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12(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学专业

教授、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任永平

二○二二年五月八日

13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晨,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14(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晨

二○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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