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
《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相关规定。目前公司仍然处于高速发展期,公司项目建设、生产基地建设、新技术研发、新市场开拓,仍需大量资金,以巩固公司的领先地位。为了长远发展,公司对资金需求量较大。本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实现长远发展,既考虑了中小投资者的诉求,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满足了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也保障了企业后续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明确,风险防范导向清晰,控制体系健全,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错误和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
2、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方面比较明确。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制定《亨通光电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亨通光电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是综合考虑
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分红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够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该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制定《亨通光电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将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经营情况做出的合理决策,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六、关于2022年度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充分评估了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等事项。我们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的要求规定。财务公司成立至今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符合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不存在重大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度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七、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经审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执业队伍,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具有良好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褚君浩、蔡绍宽、乔久华、杨钧辉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