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00134号
致: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万晓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亨通光电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亨通光电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亨通光电股东和授权代表共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43533643股,均为截至2023年5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亨通光电股东。亨通光电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亨通光电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
1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0341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
反对121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6%;弃权2812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0341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
反对136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8%;弃权1342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0341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
反对121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6%;弃权2812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0341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
反对121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6%;弃权2812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7295047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
反对140289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0341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
反对136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8%;弃权1342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95047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
反对15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弃权13875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8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亨通光电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96517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
反对138819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33800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
反对15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94599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
反对40736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55%;弃权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33800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
反对15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9698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
反对4295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1342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亨通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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