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杯宁路200 号档悦中心5楼 邮编:230022
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 65608051
网址(Website):www.chengyi-aw.com 电子信箱(E-mail) :chengyil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002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投受江苏享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亨通光电”)的委托,指派司慧、万晓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0)就享通光电召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享通光电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9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2日14点 30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8号公司金议室宝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君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享通光电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69名,代表股份75,9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3数的31%,,约为截至2026年9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期的享通光电股东、亨通光电部分董事、商级管理人员出属了本次股东会,本律师现场出第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设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章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5936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06%;反对1,108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91%;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5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171%;反支对18,108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4809%;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59,604,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14%;反对17,86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3%;弃权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0,544,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875%;反对17,868,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099%;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59,397,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47%;反对18,076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50%;弃权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337,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532%;反对18,076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448%;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亨通光电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天正文,为7020承义23第015号(法律款现第书)2字量事)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司慧
万晓宇
202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