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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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3、本律师仅根据自已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3年10月23日,亨通光电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截至2023年12月20日,亨通光电实际回购公司股份8,436,800股,支付的总金额9,999.03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2024年1月15日,亨通光电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截至2025年1月14日,亨通光电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4,168,695股,支付的总金额15,561.2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两次股份回购共计回购股份22,605,495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亨通光电2025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2025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75元(含税)。截至2026年4月23日,公司总股本数为2,466,392,257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2,605,495股作为基数,利润分配基数为2,443,786,762股,拟派发现金红利672,041,359.55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本年度分红不
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2026年4月24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股利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截至2026年6月4日(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收盘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97.87元/股,公司股本总数为2,466,392,257股,扣除已回购股份22,605,495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2,443,786,762股。
公司2025年度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一总股本=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443,786,762×0.275)÷2,466,392,257~0.272元/股。
按照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年6月4日)收盘价格97.87元/股计算参考价格: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现金红利)÷(1+虚拟流通股份变动比例)=(97.87-0.272)一(1+0)=97.598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一(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97.87-0.275)一(1+0)=97.595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l)一根据实际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97.595-97.598)÷97.595~0<1%。
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以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司 慧
万晓宇
2 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