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亨通财务有限公司转增资本有助于提高其资本充足水平,满足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相关要求,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财务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从而提高对上市公司的利润贡献。
(2)亨通财务有限公司转增资本事宜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任何依赖。
(3)亨通财务有限公司此次转增资本,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4)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该事项亦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独立董事:蔡绍宽、任晓敏、乔久华,杨钧辉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