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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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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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00129号
致: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的委托,指派司慧、万晓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亨通光电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亨通光电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5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5日14点30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亨通光电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74名,代表股份917,869,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均为截至2026年6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亨通光电股东。亨通光电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议案》《关于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科创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科创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17,86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8,805,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17,86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8,805,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同意917,86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8,805,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17,86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8,805,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科创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17,86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8,80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7,6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8,805,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17,86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8,805,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17,86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8,805,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17,86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8,805,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17,86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8,8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亨通光电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69承义汉法字第00129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益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司 慧
万晓宇
2026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