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
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现制定《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健康及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及调整过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股东的意见,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
第三条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也可以采用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和比例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董事会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当年盈利
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邀请中小股东参与投票和表决(包括网络投票表决及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4、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5)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
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及资金需求;
(二)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三)公司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调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
计经营状况、股东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在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时间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