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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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00186号
致: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亨通光电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亨通光电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8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4日14点30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亨通光电股东和授权代表9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7,810,450股,均为截至2026年9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亨通光电股东。亨通光电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由亨通光电第九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539,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386%;反对27,27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6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7,81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7,81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3数的0.0001券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亨通光电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00186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司 慧
张亘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