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7证券简称:亨通光电公告编号:2026-053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亨通光电”)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1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651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4%。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2、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核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出具了关于本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在内部宣传栏对本计划拟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亨通光电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亨通光电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
5、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529名激励对象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6、2025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中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342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2025年12月30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7、2026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批次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
第一批解除限售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40%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
第二批解除限售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30%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
第三批解除限售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30%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注: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0日,该批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6月19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公司未发生任一事项,满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事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
考核年度解锁期营业收入(亿元)归母净利润(亿元)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3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第一批公司2024年审计报告
2024年度547.65533.3625.8424.98解锁期(信会师报字[2025]第
第二批 ZA11644 号),公司 2024
2025年度595.27571.4628.0026.70
解锁期年实现营业收入599.84
第三批亿元,大于547.65亿元;
2026年度642.89609.5630.1528.43
解锁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东的净利润为27.69亿
A≥Am X=100% 元,大于 25.84亿元,即
X=(A-476.22)/(Am-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营业收入(A) An≤A<Am
476.22)*100% X=100%且 Y=100%,满
A<An X=0 足解除限售条件。
B≥Bm Y=100%
Y=(B-21.54)/(Bm-归母净利润(B) Bn≤B<Bm
21.54)*100%
B<Bn Y=0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Max(X,Y)个人业绩考核条件:519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员工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内部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系数>0.9,本期可解除限
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基础上,若激励对象该批次对应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100%。
达标(考核系数≥0.9),则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若激励对象该批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次对应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考核系数<0.9),则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锁己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比例为0。条件,其持有的限制性股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份额=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份额×个人票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一致。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计划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519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65132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34%。具体情况如下:
4本次可解除限售数
已获授予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数职务量占已获授予数量
(股)量(股)的比例
核心技术骨干(252人)8348632333945240%
核心市场骨干(267人)12814200512568040%
合计(519人)21162832846513240%
注:上述“已获授予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519名激励对象
获授数量、可解除限售数量,不包含已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核,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相关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亨通光电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解除限售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
5的回购注销尚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
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
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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