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范围包括:出口项下远期外汇交易、进口项下远期外汇交易、外币借款及其他外汇业务。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
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需提交股东会批准,交易金额不满足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套保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
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负责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制度,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
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总体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报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期间和金额内,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交易方案。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计划,结合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
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询价与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四)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财务总监审批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五)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供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财务部每月要开展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性评价,报财务总监审核。
(八)公司财务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及董事会,并
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九)公司财务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和内部审计机构。
(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半年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
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外汇额度、价格情况,并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净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10%,财务部应及时将情况报送给总经理及董事会,总经理应组织研究并制订应对措施与解决方案。内部审计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
套期保值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
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
值业务净亏损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档案及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条套期保值业务实行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
自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