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指: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由非公司员工等外部人员担任,不在
公司负责执行层事务,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兼职外部董事。
(三)内部董事:在公司同时担任除董事外的全职职务,且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并领取薪酬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1(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
(二)市场化与公平性原则: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岗
位价值、个人能力和业绩贡献相匹配。
(三)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及管理权限相匹配。
(四)业绩导向原则:薪酬发放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紧密挂钩。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契合,兼顾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相关职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详见《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准备薪酬核算所需
材料、核算与发放薪酬等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独立董事
公司综合考虑独立董事工作内容及对公司的贡献,向其发放独董津贴。
2第七条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领取薪酬;已退休的兼职外部董事由公司发放工作补贴,标准为税前5000元/月,年底考核为优秀的,额外发放税前4万元/年的工作补贴,考核为称职的,额外发放税前2万元/年的工作补贴。
第八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由公司发放,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
第九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以公司经营
业绩和个人绩效表现为导向,结合岗位职责重要性、分管工作目标完成度及公司整体经营规划等综合确定。
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专项奖励、中长期激励(含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四个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结合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50%。结合公司年度业绩考核情况及个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三)专项奖励
3专项奖励是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等,在基本
年薪和绩效年薪外进行的专项奖励。
(四)中长期激励
中长期激励包括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其中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薪酬收入,实行股权激励等将另行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参考同行
业薪酬数据,结合公司盈利状况、组织结构调整情况及岗位变动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一条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按月预发、年度清算的方式。
(一)基本薪酬按月预发;年度薪酬总额依据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结果核算,于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后,扣减已预发部分后补发差额。
(二)专项奖励由公司一次性支付。
(三)任期激励于任期届满后一次性支付。
(四)其他中长期激励按照有关激励政策支付。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自职务
调整通知下发次月起,停发相关薪酬待遇;对于调整前已产生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等,按实际任职时间及考核结果予以清算。
第十三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
4休的,自退休次月起,停发相关薪酬待遇;退休前已产生的绩
效年薪、任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等,按实际任职时间及考核结果予以清算。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下列款项,扣除后剩余部分足额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政策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五章薪酬追索与扣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第十六条薪酬追索扣回触发条件具体如下: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
(四)绩效考核结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已获薪酬发放依据不成立的;
5(五)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并按规
定程序审议后认定应当追索扣回薪酬的情形。
第十七条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同样适用于已经离任或退休的人员。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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