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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资源:关于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报告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目录

专项报告

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1-3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ZHONGMINGGUOCHE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大街18号办一910单元邮编100005

电话(010)53396165关于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报告

中名国成专审字【2026】第1206号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资源公司”)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鹏欣资源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6年4月23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中名国成审字【2026】第3125号)。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鹏欣资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编制鹏欣资源公司2025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鹏欣资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2025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我们是否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专项说明所述信息与经我们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在审

计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形成结论。在核查工作中,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专项说明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现将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25年7月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根据上述要求,本公司对原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2025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应当结合销售业务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应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充电、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不得在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起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1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25年7月8日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及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2025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确认销售收入,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针对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代理人的业务,相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三、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以前年度和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本次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前年度和可比期间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没有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本期及前期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汇总如下:

2025年1-12月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营业收入6030209933.12-2619552486.383410657446.74

营业成本5216320979.98-2617528017.462598792962.52

投资收益11342552.131991298.2613333850.392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鲁光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公楼一座9层910单元北京市财政局特殊普通合伙

110103752025626

京财会许可[2021]0132号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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