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舞弊的界定
(一)公司反舞弊制度是预防舞弊的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部分。
(二)本制度所指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为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包括公司内部人员为通过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令其自身也获得不正当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三)舞弊的预防通常是指采取适当行动防止舞弊发生,或在舞弊行为发生时将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三条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使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职业道德,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公司反舞弊内控机制,包括设立举报投诉渠道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为,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系控股或全资子公司,下同)。第二章舞弊行为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1、侵占、收受贿赂或回扣;
2、非法使用公司资产,占有、挪用、处置或盗窃公司资财;
3、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4、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伪造、更改会计记录或凭证,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6、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关联交易;
7、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8、以公司名义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9、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10、偷漏税款;
11、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公司的反舞弊工作。
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具体组织及执行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
各职能部门承担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第三章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公司贯彻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反舞弊原则,重视和加强反舞弊机制建设。
公司重视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诚信正直的职业道德,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践行诚信正直的职业道德,成为全体员工的楷模。
第十条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要严格
执行《公司章程》《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不相容职务的分离等防止舞弊的制度和措施,形成反舞弊的制度环境。
第十一条加强舞弊行为的防范。公司管理层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将舞弊风
险作为一个重要的方面纳入其中。通过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控制措施,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反舞弊情况通报制度。审计委员会应将反舞弊情况向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通报,对现有的反舞弊控制措施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应当对拟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诚信记录、违法记录等。
第四章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调查和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
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五条审计部接到舞弊案件的举报后应当书面记录举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举报者的姓名、举报时间、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或岗位、被举报的舞弊情节等,如举报人提供证据或者证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好证据或者证物。
审计部受理举报后,应当根据被举报舞弊情节的严重程度,在征求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的意见以后,决定是否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
对于实名举报案件,无论是否决定调查,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对于决定调查的舞弊案件,涉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的员工,审计部应当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查;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根据前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在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审计部应及时
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被举报的舞弊情节作出是否属实的结论、被核实的舞弊事
实以及对被举报人的处理意见,如有证据、证物或者证言的,应当在附录中注明。
第五章反舞弊信息的沟通渠道
第十八条公司与客户、供货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要建立在诚信公
平的基础上,并应向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各类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要有足够的舞弊风险识别力、预防
及反舞弊的控制力、对已发生的舞弊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进行及时补救的应对能力,应及时收集各类预防反舞弊机制的相关信息,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及信息管理部对重大舞弊事件要及时分析是否具有普遍性,并及时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提出加强、修正预防及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要向全体员工通报,使其认识到
违规事件的危害性,起到警示作用。
第六章舞弊的处罚、补救措施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根据审计部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对经查明确有舞弊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员工进行处分。董事会决定对经查明确有舞弊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根据被举报人舞弊事实的严重程度,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记过、降级、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针对舞弊案件暴露的缺陷,制
订整改方案,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防止舞弊事件的再次发生。
审计部应将相关举报、调查资料与处理决定归档保存;同时,应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鼓励员工对公司内部各类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公司
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接受举报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等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对违规泄露举报人的姓名等个人
信息及举报内容或者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严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对于协助调查的员工采取敌视的态度和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和公司其它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