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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竹纺织:至理律所:凤竹纺织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86591)88065558传真:(86591)8806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1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117号

致: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浩、谢婷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

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0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9日下午在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园东路16号凤竹安

东新厂办公楼3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强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

3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14人,代表股份91080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7200万股)的比例为

33.485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89813594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0197%;(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9人,代表股份1266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656%;(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109人,代表股份

1266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65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和职工代表监事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年度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9012980798.9566%31621324.9672%

反对9481001.0410%94810074.8591%

弃权22000.0024%22000.1737%

(二)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9013370798.9609%

反对9446001.0371%

弃权18000.0020%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陈强先生、陈澄清先生、陈慧女士、李明锋先生、李晓芳女士、郑莉薇女

士、林鑫先生七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候选人获得选举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获得选举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姓名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陈强8981949298.6159%58980.4657%

陈澄清8981934298.6158%57480.4538%

陈慧8981932298.6157%57280.4523%

李明锋8981934098.6158%57460.4537%

5李晓芳8981932598.6157%57310.4525%

郑莉薇8981933298.6158%57380.4531%

林鑫8981466898.6106%10740.0848%

(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陈俊明先生、张白先生、肖虹女士、陈玲女士四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候选人获得选举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获得选举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姓名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陈俊明8981949298.6159%58980.4657%

张白8981464998.6106%10550.0833%

肖虹8981933998.6158%57450.4536%

陈玲8981934098.6158%57460.4537%

(五)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因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罗理和先生和郭秀珍女士两人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候选人获得选举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获得选举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姓名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罗理和8981470098.6107%11060.0873%

郭秀珍8981942998.6159%58350.4607%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6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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