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权限和程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和内
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审查、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
第五条建立健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第六条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党
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七条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
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对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审计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审计计划、重要审计项目安排、审计结
果运用、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和决定,为审计监督提供指导和保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
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部门设置及其负责人;
负责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
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实行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及协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
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配备审计负责人和必要的专职审计人员,且专职审计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3‰,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根
据需要配备审计、会计、法律、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及信息技术等专业背景和业务经历的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严格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标准,设置必要的职级职务层次;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继续教育;加大与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纪检等部门之间的人
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
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办理审计事项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条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按照有
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按照上级单位和公司有关规定,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及本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审计业务规范和流程等。
(三)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四)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
(五)实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评估。
(六)负责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七)负责审计、评估业务中对社会中介和外部专家的
聘用、评价工作。
(八)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评价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九)负责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十)负责组织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成果利用。
(十一)承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审计
委员会办公室、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国家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公司党委和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公司与审计有关的经营管理、重大投资、资
产处置、财务预算及决算等会议,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审计部和审计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审计单位调阅有关资料。
(三)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规
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组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及其复印件。
(四)审计人员有权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决策和
管理情况,开展书面调查和访谈,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实地查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各类实物资产,检查无形资产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工作流程测试等;如有必要,报经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有关资料、资产等。
(五)审计部可以受理公司内部的舞弊投诉,对正在进
行的严重舞弊和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同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审计部可以直接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七)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
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人员,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责任的建议。(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责任人,应该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管理层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和维护法规、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
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开展审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审计与纪检巡察等内部监督力量以及法
律、财务等业务单位贯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纪委办公室处置。
第五章内部审计实施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辨识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风险水平排定审计项目优先次序,运用重要性原则,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
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实施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等情况,编制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项目。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三)成立审计组。审计部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
(四)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和范
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
及分工、审计进度安排等。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六)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应当制作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留存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七)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取得反馈。
(八)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反馈意见研究后,出具审计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或总审计师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
位。第三十条审计过程中,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通过指导、监督、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条例;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
(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六)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
(七)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
施:
(一)事前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方案;
(二)事中监督审计整个实施过程;
(三)事后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做
好内部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坚持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维护内部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三十六条党委加强审计整改集中统一领导,及时研
究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董事会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董事会审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范围。
第三十七条建立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夯实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主要负责人履行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审计发现问题逐条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承担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审计结论
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级分类提出要求,并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跟踪督促检查。
第三十九条建立审计整改制度体系,制定审计整改工
作规范和工作标准;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台账管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责任清单。
第四十条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未说明原因
或原因不充分、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由审计部向有关单位印发提示函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提出约谈意见建议,组织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和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四十一条强化审计监督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公司各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现场审计发现并现场完成整改的问题,被
审计单位内部审计自行发现并已完成整改的问题,经核实后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
履职、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
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单位规章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委办公室处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
复、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试行)》(车轴审计〔2020〕
6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