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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289号
致: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由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2025年5月29日发布于指定媒体的《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1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8日14:00时在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北巷
5号晋西宾馆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吴振国先生主持。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9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股
38730890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56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74705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38%。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6月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9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603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99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5294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9%。
3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现场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54341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169238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9%;18236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54170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5%;141738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9%;474460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法律意见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54144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8%;138978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8%;504660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53964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2%;141778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0%;494660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53848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32%;167768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1%;246360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52093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9%;163898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1%;46056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194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722%;163898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64%;460560股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53892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3%;141608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6%;503560股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72974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000%;173788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49%;185360股弃权。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72974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000%;173788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49%;185360股弃权。
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江阳化工
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装备有限公司。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851346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6%;183828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6%;33596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119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838%;183828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95%;335960股弃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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