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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精工钢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以及总裁、联席总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

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章薪酬的构成和标准、薪酬发放

第六条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实际

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相应的薪酬制度确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定期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八条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二)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职(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具体比例由公司年度薪酬方案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公司经营规模状况;

(三)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四)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五)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六)通胀水平。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董事会有权对薪酬方案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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