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8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26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3—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10:00在云南
省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西路117号公司本部九楼三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美彦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4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4月
28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4—法律意见书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1979075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2644%,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25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95542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5%。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5.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杨美彦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5—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分别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3.《关于审议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议案4.《关于审议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议案5.《关于审议继续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6.《关于审议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7.《关于审议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上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议案2、3、4、5、6、7对中小股东投票进行单独计票。议案3关联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铜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6、7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