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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宏锌锗:驰宏锌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经本人签字后的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

1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2(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董事的解聘由股东会决定,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提案

方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时,应提供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等。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无论其离

3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

市公司的未尽事宜,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同时需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4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批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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