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
卓尔国际中心20-21楼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得伟君尚字第5880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25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登载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1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30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6号烽火科技园1号楼511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59】人,代表股份【633113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615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0930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731】%。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184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182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469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3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28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8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182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1】%。
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表:
同意票数是否提案提案名称表决票数于投票总通过股数比例同意632202562股;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反对774100股;99.8561%是
弃权136400股同意632196062股;
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反对776400股;99.8551%是
弃权140600股同意43361492股;
《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
3反对8960103股;82.6416%是易的议案》弃权147700股同意631773929股;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
4反对1187933股;99.7884%是申请信贷业务额度的议案》弃权151200股同意632173062股;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
5反对781000股;99.8515%是生品业务的议案》弃权159000股同意632049562股;
6《202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反对912600股;99.8320%是
弃权150900股同意632172262股;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7反对789700股;99.8514%是的议案》弃权151100股同意631869362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8反对972500股;99.8035%是度》弃权271200股同意631873071股;
9《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反对962291股;99.8041%是
弃权277700股
3同意632195962股;
10《2025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反对750300股;99.8551%是
弃权166800股其中,提案3、6、8、9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提案3涉及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股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
行动人、委托代理人回避了上述提案的表决,并未接受其他股东对上述提案的委托投票。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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