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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关于在中国信科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在中国信科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

中国信科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香港”)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信科香港存款的资金风险,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信科香港进行存款、贷款、结算

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不得通过信科香港向公司及公司下

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四条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

控股的子公司在信科香港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信科香港办理存款、贷款、委托

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信科香港之间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第七条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服务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信科香港向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

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信科香港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

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指公司及成员单位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

存入信科香港,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2、信贷服务:指信科香港在国家及香港地区法律、法规和政策

许可的范围内,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成员单位业务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

3、其他金融服务:指信科香港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成员

单位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1、公司及成员单位在信科香港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存放在当地

商业银行的同类存款利率和集团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在信科香港的同类存款利率;

2、信科香港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按照不高于从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贷款利率以及集团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的同

类贷款利率执行;

3、信科香港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凡

所在地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信科香港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第三章风险评估

第九条公司与信科香港发生存款业务前,应当对信科香港的经

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估:

(一)查验信科香港是否具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二)取得并审阅信科香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关注信科香港是否存在违反香港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三)持续风险评估措施。

公司应当对信科香港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条公司在信科香港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每年取得并审

阅信科香港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每年对存放在信科香港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信科香港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当信科香港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信科香港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二)发生可能影响信科香港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三)信科香港的股东对信科香港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四)信科香港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五)信科香港因违法违规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信科香港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信科香港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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