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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制造:大宗原料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11 查看全文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宗原料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达制造”或“公司”)及子

公司业务需求及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规范大宗商品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在符合风险管理

的原则下,公司可根据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务流程并制定相应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针对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相关的大宗商品原材料。本制度所规定的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期货、期权。

第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以其公司法人名义开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出借自己账户给他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资产结构相适应,与经营需要相关,规模适度,不能影响自身业务的发展,注重风险规范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公司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套期保值业务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八条公司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公

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每半年出具检查报告提交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九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套期

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董事会职责如下:

(1)审议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审议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若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单笔或单日

最高保证金、权利金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值超过

5000万元的,该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履行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其

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战略投资总监、采购外协部及生产计划中心的负责人。

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相关制度;

(2)负责召开套期保值业务工作会议,拟订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

(3)在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授权范围内,审批套期保值具体执行方案;

(4)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情况;

(5)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7)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3.战略投资部主要职责:

(1)负责对原材料期货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市场分析;

(2)全面汇总公司原材料需求信息,制订、调整套期保值具体执行方案;

(3)组织落实公司套期保值具体执行方案的有效执行;(4)定期向领导小组作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汇报;

(5)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执行方案调整建议;

(6)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的监督检查;

(7)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整理、保存。

4.采购外协部、计划生产中心主要职责:

(1)对原材料现货市场走势进行分析;

(2)统计和整理公司库存、采购及外协物料数据,汇总原材料采购外协需求量,制定采购计划,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战略投资部;

(3)负责将套期保值业务需求报送战略投资部;

(4)协助配合战略投资部实施套期保值方案;

(5)根据市场行情及时提出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执行方案调整建议。

5.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1)资金管理岗工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和具体执行方案,安排并分配资金;

(2)会计核算岗工作人员接受来自期货经纪公司的结算单和战略投资部的核算单,经过比对确认无误后,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工作;

(3)定期审查期货交易相关业务记录;

(4)核查执行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保计划和具体执行方案;

(5)对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子公司内部,由其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承担前述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子公司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和具体执行方案需报科达制造批准。

6.审计监察部主要职责:

(1)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2)核实财务管理部会计处理及核算情况,审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3)每半年出具大宗原料套期保值业务检查报告并提交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第十条若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每年度均需审议一次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公司董事会审议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规定,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金额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和执行该计划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执行方案。

第十一条在授权有效期限内,经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金额可以循环使用。任一时点,公司套期保值协议合计金额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金额(含前期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超出部分应该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审批流程和

具体执行方案审批流程、具体执行方案执行流程。

第十三条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和具体执行方案审批流程如下:

1.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审批流程:

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收集资料,起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并根据审议通过后的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执行。

2.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执行方案审批流程: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提交套期保值需求到公司战略投资部。

战略投资部自收到套期保值需求后,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在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方案并报送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战略投资部组织实施。

子公司套期保值方案由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制订并经子公司董事

会集体决议,由战略投资部汇总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流程如下:

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或子公司指定专员与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授权范围进行操作。财务部应每季度统一汇总公司内部各单位套期保值业务盈亏情况,上报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并根据风险大小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战略投资部。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应不定期检查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防控措施,防控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战略投资部应当跟踪大宗原料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战略投资部应立即向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出现影响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继续实施的情况或

参与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向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报告。

(2)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应立即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

(3)触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风险处理程序:

(1)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召集相关业务部门召开风险处理工作会议,分

析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实施。必要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决策。

(2)如遇紧急情况,可先按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中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再召开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已交易期货、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达到

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概况、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资料、结算资料等原始档案由

战略投资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20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核查评估,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因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因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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