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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制造: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6-077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两起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监督申请。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监督申请被申请人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监督申请决定结果,联营合同纠纷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尚处于审查阶段,申请人的监督申请能否获得检察院的支持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粤检民监〔2026〕12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高检控民监受〔2026〕259 号),分别涉及联营合同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两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 6月 29日,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达制造”)

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寄达的《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2021)粤 06民初 119号)及《民事起诉状》,冯军以广东科达锂业有限公司(原名:青海科达锂业有限公司、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锂业”)尚未根据其设立之时相关方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专利技术顾问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 6月 27日,公司收到佛山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6民初 119号),佛山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科达锂业支付冯军技术顾问费 9057.10万元且科达制造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不服一审判决,科达锂业及公司于 2022年 7月 11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 4265号),广东高院认为科达锂业及科达制造的上诉请求成立,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冯军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冯军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2026年 6月,公司及科达锂业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粤检控民监受〔2026〕268 号),冯军因与广东科达锂业有限公司、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 4265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7月 1日、2022年 6月 29日、2022年 7月 12日、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及 2026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关于诉讼进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关于诉讼的结果公告》及《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根据我方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粤检民监〔2026〕120 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作不支持冯军监督申请决定。

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 10月 18日,公司子公司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寄送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苏 01民初 2893号)等法律文书,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环保”,现更名为江苏江南生态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江苏科行、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达洁能”)、科达制造及刘怀平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19)苏 01民初 2893号),南京中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江南环保

拥有的技术秘密行为,共同赔偿原告江南环保经济损失 95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以及各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和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

521800元。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江苏科行、安徽科达洁能及刘怀平于 2021年 1月 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 12月 1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 1031号),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南京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江苏科行立即停止侵害江南环保技术秘密的行为并赔偿江南环保经济损失 2228.52

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万元,以及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江苏科行已根据二审判决结果支付江南环保上述款项。因不服二审判决,江苏科行和江南环保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5 年 5月 26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4)最高法民申 3191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江南环保、江苏科行的再审

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江南环保、江苏科行的再审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12 月 23 日、2021 年 1月 5日、2023年 12月 15日、2024年 6月 7日、2024年 8月 13日及 2025年 5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进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关于诉讼的结果公告》《关于子公司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的诉讼进展公告》《关于公司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诉讼进展公告》及《关于公司收到再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根据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高检控民监受〔2026〕259 号),江苏江南生态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刘怀平侵害技术

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 103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三、两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检察监督申请决定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负面影响。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鉴于该案尚处于审查阶段,申请人的监督申请能否获得检察院的支持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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