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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制造: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再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499证券简称:科达制造公告编号:2025-021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再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驳回双方的再审申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行”)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公司及子公司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达洁能”)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一、前期诉讼的基本情况2019年10月18日,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制造”、“公司”)子公司江苏科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寄送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苏01民初2893号)等法律文书,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环保”,现更名为江苏江南生态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江苏科行、安徽科达洁能、科达制造及刘怀平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初2893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南京中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江南环保拥有的技术秘密行为,共同赔偿原告江南环保经济损失95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以及各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和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21800元。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江苏科行、安徽科达洁能及刘怀平于2021年1月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2023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1号)(以下简称“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南京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江苏科行立即停止侵害江南环保技术秘密的行为并赔偿江南环保经济损失2228.52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以及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江苏科行已根据二审判决结果支付江南环保上述款项。

因不服二审判决,江苏科行和江南环保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

5日、2023年12月15日、2024年6月7日及2024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进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关于诉讼的结果公告》、《关于子公司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的诉讼进展公告》及《关于公司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二、本次再审的裁定结果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3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3191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江南环保、江苏科行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江南环保、江苏科行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已驳回江南环保、江苏科行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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