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及其他单
位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进行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联络人;
(四)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要求,各部门
及分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事项为: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2-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3-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也应上报。交易数额的计算原则与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相同。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
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4-9、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
10、发生大额资产减值;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
-5-辞任、被公司解聘;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2、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6-(1)合同金额(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合同金额(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3)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3、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财务状况或
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的其他事项;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重大工程、重大合同阶段性进展;
7、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
8、外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9、开展扶贫项目或进行对外捐助;
10、发生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件;
11、发生超出年初预算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12、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7-投资者、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发展计划部负责向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公司在本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设置信息披露联络人和信息披露责任人。子公司的联络人原则上应由子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本部部门或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一名联络人。本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同时应指派一名领导干部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八条信息披露联络人的工作职责为:
(一)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三)负责与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有关的保密工作及内幕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九条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为:
(一)对本部门或单位拟上报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配合并负责敦促联络人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在日常工作中督促或提醒相关业务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将筹划或发生的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8-第十一条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股东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期限或者过户
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9-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
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联络人应在知悉本规定
第五条所述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附件)提供相关材料。发展计划部负责对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报告进行归类存档。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联络人应加强对与信息
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因工作了解到公司内幕信
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并
-10-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八条未按本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分。
以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一)拒绝向董事会秘书、发展计划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发展计划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
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发展计划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ZT(JC)304-2019)同时废止。
-11-附件重大信息报告表单位(部门)名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请附后)报告人(联络人)签名:
时间:
单位(部门)
负责人签名:
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