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闻(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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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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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洪亮律师、张祖尧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99号一号楼一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的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及信息,包括:
1.《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3.《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信息;
5.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与本次股东会召开及所审议议案相关的其他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文件随会议材料报送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作任何其他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同时对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sse.com.cn)刊登了《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14:00现场会议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99号一号楼一楼多媒体会议室;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赵康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23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对象为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经核验相关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0名,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322名,合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3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99,089,571股。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身份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律师及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
票。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全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716,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7%;反对21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弃权1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赵康
表决情况:同意1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117%。
表决结果:通过
2.02张晓艳
表决情况:同意197,47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7%。
表决结果:通过
2.03张久利
表决情况:同意197,426,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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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2.04田江权
表决情况:同意197,510,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9%。
表决结果:通过
2.05韩国庆
表决情况:同意197,461,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顾冶青
表决情况:同意198,351,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1%。
表决结果:通过
3.02叶青
表决情况:同意197,50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52%。
表决结果:通过
3.03姜绍英
表决情况:同意197,53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闻(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闻(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祖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光
张洪亮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