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发展计划部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其他资质。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1(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四)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聘任与解聘程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规则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2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离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3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履职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4(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
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参加后续培训。
5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晨股证投〔2024〕73号)同时废止。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