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
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注重诚信,规范运作,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状
1况,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和过度宣传而可能造成的误导。公司应注意对尚未公开的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内幕交易。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未取得公司授权或未经过培训,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公司应当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
资关系管理活动,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
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2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保证
在公司工作时间内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投资者联系号码、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应当不断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
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3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建立来访人员预约机制,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接待活动,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
投资者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投资者提出的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内容按规定在指定媒
体与网站上公布后,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司应确保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宣传平台上发布公司信息的时间,不早于在指定媒体与网站上公布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积极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4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告知,事后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现场方式或网络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5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将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节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将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联络沟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6(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组织和协调,发展计划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根据所
属业务范围,积极参与和配合投资者关系工作,及时归集和传递本单位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
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做出
7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养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定期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8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格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晨股证投〔2023〕13号)同时废止。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