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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丽家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18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27楼,20004123-25&27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7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三新

公路207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伟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78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887753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022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曾向公司提出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后认为其提案程序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未对其提出的临时提案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7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331%;反对1682443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613%;

弃权174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议案未通过。

议案二:《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181448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23%;反对1688081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565%;

弃权182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2%。议案未通过。

议案三:《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817%;反对168657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044%;

弃权177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9%。议案未通过。

议案四:《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20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322%;反对168803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550%;

弃权176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8%。议案未通过。

议案五:《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541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497%;反对168464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374%;

弃权176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9%。议案未通过。

议案六:《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000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623%;反对1690343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349%;

弃权174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8%。议案未通过。

议案七:《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569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593%;反对168389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116%;

弃权181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1%。议案未通过。

议案八:《关于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168832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754%;反对1700425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840%;

弃权184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6%。议案未通过。

议案九:《关于公司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金融机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8024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789%;反对1664426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374%;

弃权53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7%。议案未通过。

议案十:《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融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融资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18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725%;反对168687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147%;

弃权176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8%。议案未通过。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9344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932%;反对1699713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593%;

弃权186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5%。议案未通过。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4901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393%;反对1704526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260%;

弃权183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议案未通过。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576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691%;反对1703517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911%;

弃权184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8%。议案未通过。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164552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272%;反对1704875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381%;

弃权183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议案未通过。

议案十五:《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7222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197%;反对1702205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456%;

弃权183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议案未通过。

议案十六:《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58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737%;反对1703399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870%;

弃权184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3%。议案未通过。

议案十七:《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5865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727%;反对1703562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926%;

弃权183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议案未通过。

议案十八:《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6521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954%;反对1702906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699%;

弃权183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议案未通过。

议案十九:《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9.01选举王伟林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196772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430%。

19.02选举蔡顺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得票数1208126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362%。

19.03选举王哲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195801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094%。

19.04选举王坚忠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197005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511%。

19.05选举娄欣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218091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812%。

19.06选举刘经纬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203239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669%。

以上董事候选人均未当选。

议案二十:《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1选举袁树民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209628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882%。

20.02选举王震宇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199731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454%。

20.03选举蒋帅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得票数1213289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149%。

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当选。

议案二十一:《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21.01选举季隆明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208141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367%。

21.02选举陆逸洁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1216080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116%。

以上监事候选人均未当选。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议案五、议案六、议案

七、议案八、议案九、议案十九、议案二十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王恺律师、沈萌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王恺沈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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