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梨股份
XINJIANG KORLA PEAR CO.LTD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孙公司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孙公司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以向全资孙公司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
1香梨股份
XINJIANG KORLA PEAR CO.LTD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刚梁上上李志飞
二○二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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