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作为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针对本人独立性情况开展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亦不属于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本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无重
大业务往来,亦未在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
六、本人未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相关服务。
七、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的情形。
八、本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情形。综上,经本人自查,确认自身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职的相关情形,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自查人:
李刚梁上上李志飞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