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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方大特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1 00:00 查看全文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二章董事会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子公司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本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需对外披露时,均应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其中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将该等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公司设董事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

董事会日常事务的总负责人,负责管理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提案及召开程序

第七条董事议事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按照第九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办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办在收到有关会议提案的书面材料后,应于1日内完成审核并呈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当提案与公司实际不相符时,董事长有义务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及时修改调整有关提案内容,沟通的方式、时间及内容应有记录,该记录应作为公司董事会工作档案的一部分进行保存;提案需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提案。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提案的修改或补充不影响董事会的召开时间。确因提案人提交资料不全导致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由该提案人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事办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会议的提案确定后方可发出会议通知,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3(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或法务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4(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定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5表明确的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

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公司董事办、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公司董事办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在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6(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过半数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办有关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7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办有关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章董事会决议公告、决议执行及档案保存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公司董事办代为保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并报股东会批

8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且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应当修订本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及其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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