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对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持股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
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
1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详见附件一)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通知(详见附件二)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
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详见附件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章禁止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2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
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减持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
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4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次年
不再能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5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将接受
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
6附件一
交易公司股票询证函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衍生品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交易方向买/卖交易数量股交易日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本人确认: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
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
7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询证的确认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询证函已于年月日收悉,在此予以确认。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计划中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询证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8附件三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致公司董事会:
经过申请及董事会确认,本人严格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股票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现将具体情况申报如下: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交易的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交易数(股)
交易价格(元)
本次变动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变动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交易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