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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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5]第03101号
致: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谭冬梅律师、张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在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时间、登记地点、联系电话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至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股东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26,376,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调整与方大炭素关联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295,078,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353%;反对1,38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669%;弃权885,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978%。就本议案的审议,该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代表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8,254,13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405%;反对1,388,358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690%;弃权885,282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905%。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1,223,967,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35%;反对1,28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48%;弃权1,12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17%。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2月15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经(南昌)事务所
负责人:冯帆
经办律师:谭 冬梅
张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