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味共男人办中》《《《共后公》”林商王)《共后公国味共男人办中》慰群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之委托,指派曹志龙律师、马义奎律师(曹志龙律师、马义奎律师以下统称
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后决议作出。
2、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披露了《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9)。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截止日为2022年【9】月【13】日。
4、公司于 2022 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公司通过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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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6、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9月16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99
号上海浦东假日酒店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相一致。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为453,326,093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2.7252%。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办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1、会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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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第1至2项议案需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经办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会议表决程序
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了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3、会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为453,326,093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2.7252%。
本次股东大会第1至2项议案需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第1至2项议案经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经经办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经办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
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
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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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江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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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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