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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环药业:联环药业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

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股东回报规划实施的前提条件

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现金支出事项,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2、股东回报规划期间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在盈利且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每个年度至少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公司现金流量充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盈利且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5、(1)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

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者(3)

当年经营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6、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在满足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

本规模的前提下,公司确实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董事会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个年度的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预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年

2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在公告年度股东会通知时,应同时公告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预案。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咨询电话、电子邮箱以及公司网站)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与变更

1、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公司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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