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15股票简称:海南机场公告编号:临2025-045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海口空港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空港物流”)。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海口空港物流提供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67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前,公司实际为海口空港物流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简介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口空港物流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以下统称“贷款人”)签署了《海口空港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航空特货“超级运营人”项目基本建设银团贷款合同》,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67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算17年。
同时,公司与贷款人签署了《海口空港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航空特货“超级运营人”项目基本建设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上述贷款业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46700万元,担保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及子公司海口空港物流原与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签署的相关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已履行终止手续,上述两份合同未实际执行。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本次担保提供前,公司实际为海口空港物流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1(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4月14日、2025年5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64亿元,其中,为海口空港物流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披露的《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7)以及《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二、被担保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海口空港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8MAA9AM3667
法定代表人:王海烨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空港综合保税区内美兰空港一站式飞机维修基地
(一期)项目6号楼3层
成立日期:2023年5月10日
注册资本:17000万元人民币
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临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口空港物流
100%股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园区
管理服务;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粮油仓储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33336.9934076.48
负债总额16736.1517486.58
归母净资产16600.8416589.90
2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一季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00
归母净利润19.36-10.9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人(借款人):海口空港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保证人: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
3.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4.担保额度:46700万元
5.担保范围: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
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7.担保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8.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9.其他约定:无
四、本次担保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海口空港物流航空特货“超级运营人”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被担保人不存在逾期债务,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项目交付运营后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无重大违约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担保
3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66亿元,占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为0.7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人民币0.72亿元,占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为0.31%;上市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的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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