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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方大炭素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证券代码:600516公告编号:2024—025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或公司)于2023年

7月收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7)。

2023年7月21日方大炭素向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辽04民辖5号〕。主要内容如下: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本案属于本院辖区内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社会影响巨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抚顺中院提级管辖〔(2023)辽0423民初1247号〕

原告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抚钢)与被告方大炭素、抚顺莱河矿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河矿业)、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辽宁鑫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的;(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

意义的;(四)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

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本案中,原告新抚钢与被告方大炭素、莱河矿业、方大集团、鑫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辖区内营商环境建设、社会影响较大的新类型案件,符合提级管辖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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