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者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
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坚持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把汇率波动纳入日常财务决策,聚焦主业,尽可能降低汇率波动对主营业务以及企业财务的负面影响,实现提升经营可预测性及管理投资风险等主营业务目标。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严格控制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1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支预测
或者外币银行借款,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预测金额或者外币银行借款金额,交割期间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负
责对汇率、利率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提出外汇风险管理建议。
(二)公司审计法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司证券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及审议可行性分析报告,评估风险,在董事会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指导与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展。
(五)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负责审批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审议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
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审批权限单笔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对于单笔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2.对于单笔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总额(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管理层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审议外汇衍生品业务同时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在授权有效期限内,经审议通过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超出部分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者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五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3(一)风险识别与需求分析: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外汇收支预测、外币资产负债情况,识别外汇风险敞口,分析套期保值需求,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二)可行性分析:公司应当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内容包括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规模、风险敞口分析、预期效果、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审批决策:按照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履行审批程序。
管理层应当确保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越权操作。
(四)交易执行:经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市场行情选择适当时机,在审批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订交易合约,且每笔交易均须保留完整的交易指令等原始凭证。
(五)资金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安排交易所需的保证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公司应合理调度资金,避免因资金不足导致交易违约。
(六)账务处理: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与金融机构核对交易明细和持仓情况。
(七)定期报告:财务部门定期向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持
仓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及风险状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台账管理制度,对每一笔交
易进行登记,记录交易日期、交易对手、交易品种、交易金额、交割日期、合约汇率、保证金情况、公允价值变动及损益等信息,确保交易记录完整可追溯。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
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违约、市场剧烈波动、流动性
4危机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参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策略、持仓情况、盈亏状况等敏感信息。相关业务操作岗位之间应当相互独立,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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