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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61号

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根据 2026年 8月 2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6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

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9月 1日。

(二) 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7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7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7日的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25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0517476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516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合并计算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孟君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665646472 96.3331 37187161 0.9772 102341134 2.6897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议案议案名称

序号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关于选 156232684 52.8239 37187161 12.5733 102341134 34.6028举孟君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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